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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岳恒玉、陈绍艳、马世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田东,丁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5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负责人王发珍,系行长。委托代理人芮秀成,吉林刘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东,住白山市。被执行人丁顺利,住白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田东、丁顺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东、丁顺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借款124044.00元及利息,经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对(2015)浑民二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自行和解,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浑民二初字第118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