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郭卫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郭卫山,郭卫江,李汶海,北屯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5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代表人王成东,行长。被执行人郭卫山。被执行人郭卫江。被执行人李汶海。被执行人北屯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建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屯支行与郭卫山、郭卫江、李汶海、北屯准噶尔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以及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金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