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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3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熊文某与永兴县红某马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文某,永兴县红某马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590号申请执行人熊文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黄泥镇。被执行人永兴县红某马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黄泥镇。申请执行人熊文某与被执行人永兴县红某马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永劳人仲案字第11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暂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023执5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李 琳审判员 : 曹 钦审判员 : 李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东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