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易高洋、易高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等与骆川徽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高洋,易高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骆川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财保19号申请人:易高洋,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被申请人:骆川徽,女,1992年1月25日出生,住所:安徽省郎溪县。申请人易高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于2016年10月21日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骆川徽在中国农业银行郎溪县支行账号12×××75内的存款2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骆川徽在在中国农业银行郎溪县支行账号12×××75内的存款2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道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