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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济南博奥欣自动门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博奥欣自动门控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文化馆,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821号原告:济南博奥欣自动门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任立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哲,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滨,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0号楼2-1401。法定代表人:马晓丹,总经理。被告:山东省文化馆(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寿宴,馆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民,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汉���,山东省文化馆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广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鑫,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博奥欣自动门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文化馆、山东国华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济南博奥欣自动门控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博奥欣自动门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博奥欣自动门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济南博奥欣自动门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孙红玲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