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张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张金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1001号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7号远东世纪花园12栋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67034871Q。法定代表人:邓敬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兵,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娟,江西一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金平,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张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立案。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杏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伍建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