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5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骈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骈卫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970号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柳雪路1008号(新兴地产企业总部4层)。法定代表人李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禾,女,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住西安市未央区。被告骈卫华,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骈卫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西安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卫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