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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艳群周某某与柳江县金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江县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群周某某,柳江县金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江县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2564号原告:周艳群周某某,女,1984年12月30日生,壮族,住所地:柳江县。被告:柳江县金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江县某公司,住所:柳江县第一工业区利国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新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关于周艳群周某某诉柳江县金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江县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周艳群周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群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群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柳江县金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江县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艳群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建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覃诗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