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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3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黎瑞蝶与曹峰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333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瑞蝶,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330号申请执行人:黎瑞蝶,住广州市越���区。被执行人:曹峰,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申请执行人黎瑞蝶与被执行人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曹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清还借款本金94000元及该款从2015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黎瑞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额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执行人曹峰负担。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被执行人以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处理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粤0104民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64号进行再审。该案件在再审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执行人表示同意并撤回再审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粤0104民再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分别撤回起诉及再审请求、撤销(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并终结案件的再审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依法撤销,即本案已失去执行的依据,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3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静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