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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5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冯德贤与宁波市鄞州夸克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德贤,宁波市鄞州夸克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5320-4号申请执行人:冯德贤,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夸克仪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536345-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顾家村。法定代表人:竺连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冯德贤与宁波市鄞州夸克仪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8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夸克仪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朝阳路642号厂房内的轴承一批。同日22时03分,买受人杨建国(公民身份��码为)以3.2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夸克仪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朝阳路642号厂房内的轴承一批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夸克仪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放置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朝阳路642号厂房内的轴承一批【详见宁波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甬国评报字(2016)第040号资产评估报告,但以实物实际存在为准】及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杨建国,财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杨建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