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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4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4020号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未来大厦12-1。法定代表人:李安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全敏,男,1958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观音溪紫铜观村四社。法定代表人:周忠成,总经理。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孝德商贸集团万祥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自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