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1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姚建法与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法,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1788号原告:姚建法,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郦伟土,诸暨市镇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号东方时代广场*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881159。法定代表人:黄玲夫。委托代理人:王李全,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建法与被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姚建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建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瑜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