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3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胡德英与吴剑、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英,吴剑,陈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民初1717号原告:胡德英,女,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吴剑,男,汉族,教师,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陈蕾,女,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胡德英与被告吴剑、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德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剑、陈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德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剑、陈蕾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截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8400-(3000-655/2)=5727.5元);2.陈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吴剑、陈蕾承担所有相关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吴剑于2015年4月18日向胡德英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陈蕾提供担保,未约定借款期限。吴剑有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30日。此后,胡德英因多次向吴剑、陈蕾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曾于2016年1月26日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3月3日开庭审理后,陈蕾支付了3000元利息给胡德英,并承诺两个月内归还借款,胡德英于2016年3月3日撤回起诉,诉讼费由胡德英先行垫付327.5元,陈蕾承诺会将该诉讼费支付给胡德英,但陈蕾至今亦未支付该费用。胡德英撤诉后,经过了六个月,吴剑、陈蕾仍未归还借款。为维护胡德英的合法权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中655/2=327.5元系陈蕾应支付给胡德英垫付的诉讼费,8400元系从2015年7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吴剑、陈蕾未作答辩。胡德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胡德英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借条》及吴剑、陈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此证明吴剑向胡德英借款及由陈蕾担保的事实;2.(2016)闽0803民初20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胡德英曾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吴剑、陈蕾立即归还借款,后因欲与吴剑、陈蕾庭外协商申请撤诉的事实。以上证据本院已依法向吴剑、陈蕾送达,吴剑、陈蕾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8日,吴剑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胡德英借款30000元,并向胡德英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因经营需要资金,兹向胡德英借来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月息按2%计收。借款期限不确定,出借人要收回借款应提前一星期通知借款人,如逾期归还借款,借款人同意支付违约金按日收取千分之3,并承担出借人追讨借款所支出的各种费用(诉讼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各方一致同意由永定县人民法院管辖本借条项下的所有争议,担保人陈蕾,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该借条本息还清之前)。借款人:吴剑。借款日期:2015年4月18日。担保人:陈蕾。借款日期:2015年4月18日。”并附有吴剑、陈蕾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后,胡德英自认吴剑有支付借款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此后,胡德英因多次向吴剑、陈蕾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曾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起诉,2016年3月3日开庭审理后,陈蕾支付了3000元利息给胡德英,并承诺两个月内归还借款,胡德英于2016年3月3日以欲与吴剑、陈蕾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裁定准予胡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胡德英负担。胡德英诉称,陈蕾承诺其会向胡德英支付的由胡德英先行垫付案件受理费327.5元,应从陈蕾2016年3月3日支付的3000元利息中先行扣除。但胡德英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胡德英撤诉后,经多次向吴剑、陈蕾催收借款本息未果,遂再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吴剑向胡德英借款30000元,有吴剑向胡德英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胡德英要求吴剑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借条中约定月利率为2%。胡德英自认吴剑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6月30日,2016年3月3日,陈蕾又支付了3000元给胡德英,故胡德英要求吴剑支付从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应扣除陈蕾已支付的3000元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胡德英主张陈蕾在2016年3月3日承诺支付其垫付的诉讼费327.5元应先从陈蕾支付的3000元利息中先行扣除,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应予驳回。陈蕾为吴剑向胡德英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该借款本息还清之前,故陈蕾应对吴剑上述借款还本付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胡德英要求吴剑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应扣除陈蕾已支付的3000元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陈蕾对吴剑还本付息承担连带责任。陈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剑追偿。吴剑、陈蕾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胡德英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应扣除陈蕾已支付的3000元利息);二、陈蕾对吴剑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陈蕾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吴剑追偿。如果吴剑、陈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吴剑、陈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锦  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阙水莲(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