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方亚丽与丁攀浩、河南康好实业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亚丽,丁攀浩,河南康好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机场分局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510号原告:方亚丽,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芦书涛,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攀浩,男,199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康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机场分局。法定代表人:杜道全,局长。原告方亚丽与被告丁攀浩、被告河南康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机场分局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方亚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亚丽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青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代赏丹书 记 员 金慧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