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221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史云梅物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史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相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史云梅,女,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史云梅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科民初字第59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返还吊车、钢梁、搅拌机、枕木、氧气瓶、乙炔瓶、一套实验设备,承担执行费5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科民初字第5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