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行审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与威动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威动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820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荣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熊金辉,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志强,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威动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天源。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深(宝)劳监罚SJ2015016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威动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深(宝)劳监罚SJ2015016号《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审 判 长 王 琳代理审判员 杨 琨代理审判员 徐 维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映怡(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