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执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绵阳市新钢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芦山县东联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新钢塑业有限公司,芦山县东联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新钢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县。法定代表人:谢书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芦山县东联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山县。法定代表人:罗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绵阳市新钢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芦山县东联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绵阳市新钢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535626元。因被执行人芦山县东联升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绵阳市新钢塑业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晓强审判员 刘冬琼审判员 郭 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杰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