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2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罗运涛与刘蒙恩、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运涛,刘蒙恩,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216号原告罗运涛,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和谐小区37号楼3单元2号。身份证号:410803198603180019.被告刘蒙恩,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高新区耿作村。身份证号:410821199008033513.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新,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拥良,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供电局5号楼8号。身份证号:410802197006120519.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和胜权,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克华、姬丽丽,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运涛与被告刘蒙恩、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运涛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运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运涛撤回对被告刘蒙恩、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出租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罗运涛自愿承担。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润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