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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宋兆兰与江升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兆兰,江升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987号原告宋兆兰,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江升志,男,64岁,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兆兰与被告江升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兆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兆兰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