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9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宋兆兰与江升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兆兰,江升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987号原告宋兆兰,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江升志,男,64岁,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兆兰与被告江升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兆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兆兰负担。审判员 徐聚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