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光山县唛嘟歌立方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民权代理公司),光山县唛嘟歌立方音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执31号申请执行人: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民权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经理。被执行人:光山县唛嘟歌立方音乐会所(下称歌立方会所)。负责人:彭传福,系业主。申请执行人民权代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歌立方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歌立方会所赔偿民权代理公司经济损失及费用3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歌立方会所未履行义务,民权代理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歌立方会所经营状况较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无财产并表示无需再进行查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5执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