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邓则孟与苏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则孟,苏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664号原告:邓则孟,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信,山东天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苏瑜,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地址,菏泽市长江路中达尚城楼商业楼2#楼003号。负责人:赵善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则孟诉被告苏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邓则孟于2017年6月26日以该案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则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则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则孟负担。审判员 黄香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