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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8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黄飞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6民初808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082号原告:黄飞堑,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罗建彬,系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81XH。负责人:彭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耀伟,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黄飞堑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黄飞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飞堑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82元,由原告黄飞堑负担。审判员 温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海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