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袁开慧、黄立峰与耿鼎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开慧,黄立峰,耿鼎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启东高扬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266号申请执行人袁开慧。申请执行人黄立峰。被执行人耿鼎人。被执行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鼎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启东高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耿鼎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开慧、黄立峰与被执行人耿鼎人、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启东高扬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0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耿鼎人应于2016年7月14日前给付袁开慧、黄立峰借款本金528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苏州中川投资有限公司、启东高扬贸易有限公司对耿鼎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昆山市政府债务清算组申报了债权。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商初字第0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