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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辖终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辖终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太路陶庄5号802房。法定代表人:黄锡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J座3楼。法定代表人:梁海山,董事长。上诉人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40-辖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签订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该案应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其与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以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广州杰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工商登记变更为广州机智云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该案系技术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案《技术开发合同》中关于“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为有效约定。虽然该合同签订地为青岛市崂山区,但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青岛市崂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合同签订地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李红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