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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周洪律与金城江盛源大酒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律,金城江盛源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律。被执行人金城江盛源大酒店,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法定代表人周圣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洪律与被执行人金城江盛源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78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周洪律加班工资14362.83元及出勤工资40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22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城江盛源大酒店已交款17142.83元至本院,自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1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