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亓新祥与莱芜市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创赢房地产营销划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新祥,莱芜市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创赢房地产营销划有限公司,山东得来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得来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3967号申请人:亓新祥。被申请人:莱芜市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云台山路006号。法定代表人:李传继,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创赢房地产营销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时代广场1523室。法定代表人:王群,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得来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一路与金五路交汇东南角(陶然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刘学忠,经理。被申请人:广东得来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自编1号楼)X1301-B1278。法定代表人:孟祥仁,经理。申请人亓新祥与被申请人莱芜市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创赢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山东得来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得来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亓新祥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亓新祥以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东得来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叁拾伍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亓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秀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