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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民0181执4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吴小英、陈祥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英,陈祥财,陈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民0181执499号之一被执行人吴小英,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祥财,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品芳,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王风朱与吴小英、陈祥财、陈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3)融民初字第5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小英、陈祥财、陈品芳应负担案件受理费743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小英、陈祥财、陈品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小英、陈祥财、陈品芳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吴小英、陈祥财、陈品芳没有车辆档案信息。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吴小英、陈祥财、陈品芳没有房屋产权档案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小英、陈祥财、陈品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小英、陈祥财、陈品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融民初字第5861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小琴执行员  陈 庚执行员  施忠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虹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