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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7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王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7237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郭某某,男。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