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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素如与罗家平、蒋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素如,罗家平,蒋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陈素如,女,1954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罗家平,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蒋菊英,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素如与被执行人罗家平、蒋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素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素如与被执行人罗家平、蒋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43588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罗家平、蒋菊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素如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罗家平、蒋菊英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素如与被执行人罗家平、蒋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家平、蒋菊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素葶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