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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刑初字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赵甲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甲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刑初字223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甲某,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5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经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甲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年金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甲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甲某伙同肖某(在逃)组织王某、陈某、刘某在文安县左各庄镇西曹庄村一户人家内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孙某(在逃)从中抽头,当晚8时许,被文安县公安局左各庄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查获赌资20000元,抽头渔利款11700元及赌博用麻将牌。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甲某在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甲某的供述,证人肖某、孙某、王某、陈某、刘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及销毁物品清单,到案说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甲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甲某伙同他人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甲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甲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吴小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