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2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骆戚生与徐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戚生,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戚生,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徐良,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戚生与被执行人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徐良尚欠申请执行人骆戚生借款2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徐良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