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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2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骆戚生与徐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戚生,徐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戚生,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徐良,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戚生与被执行人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10月21日,被执行人徐良尚欠申请执行人骆戚生借款25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徐良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