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沈洋与于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洋,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567号申请执行人沈洋,男,1986年1月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于莉,女,1988年12月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2)颍民一初字第02210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于莉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该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于莉无银行存款记录、无登记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莉无银行存款记录、无登记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2)颍民一初字第02210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