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某、郭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郭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法定代理人:胡凌,女,1977年1月5日出生,系周某母亲。被执行人:郭成龙,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涵与被执行人郭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方东名下车牌号为皖A×××××号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