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924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1043号原告徐英明与被告申军、吕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明,申军,吕恒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1043号原告:徐英明,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申军,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吕恒林,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原告徐英明与被告申军、吕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徐英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英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英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徐英明负担。本院予以免受。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