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民初1043号原告徐英明与被告申军、吕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英明,申军,吕恒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4民初1043号原告:徐英明,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申军,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吕恒林,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原告徐英明与被告申军、吕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徐英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英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英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徐英明负担。本院予以免受。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乔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