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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唐承连与唐五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承连,唐五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唐承连,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被执行人唐五沅,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全州县。本院在执行唐承连申请执行唐五沅合伙纠纷一案中,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唐五沅无固定经济来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维雄审 判 员  胡秧生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