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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7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75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杜华,朱立业,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于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卫红、人民陪审员刘家友组成合议庭。二、双方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前一日。审 判 长  于 冲审 判 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