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4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某甲、李某甲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乙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4刑初139号公诉机关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203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16年8月13日被公诉机关监视居住。2016年9月27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男,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23X,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16年8月13日被公诉机关监视居住。2016年9月27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男,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20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16年8月13日被公诉机关监视居住。2016年9月27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男,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2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16年8月13日被公诉机关监视居住。2016年9月27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丁,男,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2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同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3月1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16年8月13日被公诉机关监视居住。2016年9月27日被本院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男,于湛江市坡头区,身份证号码×××02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坡头区。无前科。因本案于2016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6)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7日20时许,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海东派出所副所长骆某带领民警伍某及治安联防队员冯某、庞某、杨某、詹某等人,驾驶二辆警车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委会坡山村,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戊、李真如执行刑事拘留,遭到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陈某乙等十几人的阻拦。陈某甲、李某甲在现场对其同伙大声煽动:“全部拦住,不放人就不让他们出去,无论什么派出所都不让他们出去,有什么事情我负责”。随后,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陈某乙等人搬来木头、石块等杂物堵塞上述警车,并打骂公安民警、抢夺损毁公安民警出示的《拘留证》,逼迫公安民警放走犯罪嫌疑人李某戊、李真如二人,后才让公安民警驾车离开现场。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海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乙在湛江市坡头区南油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以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乙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农历2015年除夕)20时许,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海东派出所副所长骆某带领民警伍某及治安联防队员冯某、庞某、杨某、詹某等人,驾驶二辆警车到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道林口村委会坡山村,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戊、李真如执行刑事拘留。被告人陈某甲(坡山村一队村长)、李某甲(坡山村二队村长)、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陈某乙等十几人对派出所民警在除夕夜到本村抓人不满,遂在现场进行阻拦。陈某甲、李某甲在现场对其同伙大声煽动:“全部拦住,不放人就不让他们出去,无论什么派出所都不让他们出去,有什么事情我负责”。随后,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陈某乙等人搬来木头、石块等杂物堵塞上述警车,并打骂公安民警、抢夺损毁公安民警出示的《拘留证》,逼迫公安民警放走犯罪嫌疑人李某戊、李真如二人,后才让公安民警驾车离开现场。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海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6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乙在湛江市坡头区南油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院移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肖某、冯某、骆某、李某己、庞某、杨某、伍某、詹某、李某戊、李真如等的证言、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现场方位示意图、视频资料、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自首说明、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乙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相对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作用较小。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李某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李某丁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郑兴群审 判 员 龙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秀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