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康艳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779号被执行人康艳峰,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刑终1号刑事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康艳峰诈骗罪罚金刑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康艳峰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艳峰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5125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