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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美琴与张清芳、骆祥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美琴,张清芳,骆祥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3115号原告:袁美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清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骆祥云,男,,住址同上。原告袁美琴诉被告张清芳、骆祥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钱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