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美琴与张清芳、骆祥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美琴,张清芳,骆祥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3115号原告:袁美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清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骆祥云,男,,住址同上。原告袁美琴诉被告张清芳、骆祥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钱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