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4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阿旺曲珠、索朗巴珠与张成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旺曲珠,索朗巴珠,张成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民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阿旺曲珠,男,1975年8月2日出生,西藏嘉黎县人。委托代理人米玛卓嘎,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索朗巴珠,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西藏嘉黎县人。委托代理人珍吉,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成友,男,1954年8月17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委托代理人边巴次仁,西藏梧谷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委托代理人张忠,男,1978年5月11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上诉人阿旺曲珠、索朗巴珠因与被上诉人张成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黎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藏嘉黎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西藏嘉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阿旺曲珠、索朗巴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76.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次仁旺秋审判员 索朗巴杰审判员 尼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普布见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