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执4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唐巧玲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巧玲,庞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509号申请执行人唐巧玲,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庞斌,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唐巧玲与被执行人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395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庞斌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前偿还原告唐巧玲借款三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二元,由被告庞斌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巧玲于2016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庞斌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庞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唐巧玲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45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柏 淼-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