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葛秀梅与赵遵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秀梅,赵遵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441号原告:葛秀梅,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枝子,青岛城阳盈福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遵文,男,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96492706-2。负责人:武长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秀梅与被告赵遵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秀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秀梅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培凤审 判 员 赵 娜人民陪审员 王占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春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