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海雯、陈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雯,陈翠华,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杨海雯,女,1966年6月28日出生,合肥市××××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陈翠华,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漕冲批发市场C区。法定代表人:胡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法定代表人:胡凯,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雯与被执行人陈翠华、胡平、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徽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园区【面积为16707.2平方号】的土地。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