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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8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8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6年11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红水河镇。被执行人罗某,男,1979年10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红水河镇。王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8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罗某于2016年7月20日前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23000.00元,承担急案件受理费188.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罗某未按该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并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本息2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8.00元,执行费24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的银行账户无存款,罗某每月现在有固定工资收入,但是因其他案件已被本院依法冻结。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某某书面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8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世富审判员  王智本审判员  邓德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