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3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蒋香云与双牌县茶林乡廖家湾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香云,蒋艳云,蒋华先,蒋吉先,蒋桂云,蒋荣先,龚福秀,双牌县茶林乡廖家湾村民委员会,廖银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3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蒋香云,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蒋艳云,女,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蒋华先,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蒋吉先,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蒋桂云,女,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蒋荣先,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申请执行人:龚福秀,女,193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双牌县茶林乡廖家湾村民委员会,地址湖南省双牌县茶林乡廖家湾村。代表人:廖绍凡。被执行人:廖银亮,湖南省双牌县人。蒋香云、蒋艳云、蒋华先、蒋吉先、蒋桂云、蒋荣先、龚福秀与双牌县茶林乡廖家湾村民委员会、廖银亮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1999)双法民茶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双牌县茶林乡廖家湾村民委员会、廖银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蒋香云、蒋艳云、蒋华先、蒋吉先、蒋桂云、蒋荣先、龚福秀于200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双牌县茶林乡廖家湾村民委员会、廖银亮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恢复对该案的执行,经查实,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双牌县茶林乡廖家湾村民委员会、廖银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蒋香云、蒋艳云、蒋华先、蒋吉先、蒋桂云、蒋荣先、龚福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双牌县茶林乡廖家湾村民委员会、廖银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蒋香云、蒋艳云、蒋华先、蒋吉先、蒋桂云、蒋荣先、龚福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邓江跃审判员 陈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