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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瑞启物业管理公司与于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瑞启物业管理公司,于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326号原告:扎赉特旗瑞启物业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荣英利,经理。被告:于春艳,女,政府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赉特旗瑞启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已减半收取),由扎赉特旗瑞启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佟长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包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