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8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芹与刘力、周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芹,刘力,周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8576号原告杨芹,女,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大树营市政二办区。委托代理人彭雄飞,云南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力,男,1990年4月27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邵东县。被告周元,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杨芹诉被告刘力、周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芹新撤回对被告刘力、周元的起诉。审判员 谈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 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