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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路、曹鑫适与被执行人杨胜利、杨秉汶、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路,曹鑫适,杨胜利,杨秉汶,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李路,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鑫适,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茜,杨光,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胜利,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53岁,汉族。被执行人杨秉汶,汉族。被执行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2号。法定代表人杨秉汶。申请执行人李路、曹鑫适与被执行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胜利、杨秉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鼓商初字第2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李路、曹鑫适借款本金200万元;二、若被告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李路、曹鑫适放弃主张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若被告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须按照246万元借款本金支付并向李路、曹鑫适支付以24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原告李路、曹鑫适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杨胜利、杨秉汶对被告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李路、曹鑫适有权就上述债务在146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X号112室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原告李路、曹鑫适有权就上述债务在1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街X号201室、202室、203室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五、若被告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李路、曹鑫适在收到款项当日内办理上述四处房产的解除抵押手续;六、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胜利、杨秉汶下落不明,名下均无银行存款。另查明,三被执行人在我市法院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名下的房产车辆均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南京悦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杨胜利、杨秉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2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韩 皓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