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恢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于洋与王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王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853号申请执行人:于洋,女,199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系学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艳明,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职业,现住普兰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洋与被执行人王艳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王艳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军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