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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东阿县水务局与王紫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水务局,王紫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1230号原告东阿县水务局。住所地:东阿县前进街23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波,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成江,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广志,山东胶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紫嫣,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阿县水务局诉被告王紫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阿县水务局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水务局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水务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东阿县水务局承担。审 判 长  房义明人民陪审员  XX阳人民陪审员  刘谢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